金多多個人貸款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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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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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多次撥打所提供的手機號碼,顯示為空號。被告從未聽說過、使用過該手機號碼,更未發短信要求原告向指定帳戶打款。因此,原告所稱被告使用該手機號碼發短信是毫無根據的。
2.錄音證據:無法確定與本案借款有直接聯系原告提供的錄音并沒有提到借款人是否是被告,借款金額以及借款時間等關鍵信息。僅憑錄音內容無法確認與本案借款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關于原告所聲稱的轉款與本案借款無關 1.借款借據日期的矛盾根據借款借據清楚顯示,借款日期為20XX年4月12日。而原告所聲稱的轉款日期為20XX年4月2日,與借據日期相矛盾。
2.轉款金額性質和用途不明原告轉賬給被告的款項性質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本案借款有關。原告草率地將大額款項轉入來歷不明的個人賬戶,不符合交易常規,更無法證明該款項被債務人使用。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出借人要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應當承擔證明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款項是否交付等事實的責任。而在本案中,被告對借貸事實提出抗辯,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借款已實際發放,因此,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我們提出對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進行駁回。希望法庭認真審查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案件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合理、公正地對待代理人的意見。感謝法庭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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